关于拾贝颐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国际云顶yd4008
time:2018-10-16 pv:879次 author:
【拾贝颐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cv982)】(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5月16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符合监管要求,更好地为本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现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对本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拾贝颐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1、修改“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二)投资范围
原合同表述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包括网上、网下定增及网上、网下新股申购)、期权、债券、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及其它金融产品;
(2)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
(3)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挂牌交易的期货、期权产品及其它金融产品;
(4) 融资融券;
(5) 银行存款、现金;
(6)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修改后的表述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包括网上、网下定增及网上、网下新股申购)、期权、债券、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及其它金融产品;
(2)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
(3)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挂牌交易的期货、期权产品及其它金融产品;
(4) 融资融券;
(5)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以及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场外期权】;
(6) 银行存款、现金;
(7)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2、“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章节中“(十六) 投资标的相关风险”部分补充以下风险揭示
新增条款为:
11.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品种的风险
(1)市场风险。柜台业务的市场风险是指因柜台产品价格的变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该类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或公司因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柜台产品销售或交易,从而面临所持柜台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柜台业务信用风险是指柜台产品发行人不能或不愿履行法定或协议约定义务与承诺而导致投资损失的可能性。柜台产品发行、柜台产品风险评估等环节风险控制不力,以及柜台交易期间发行人信用质量恶化或客户资产管理不善等都可导致柜台交易业务信用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负责柜台业务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个人因故意或疏忽而导致相关工作在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公司或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柜台业务具有低流动性特征,公司柜台市场建设初期以私募产品为主,市场流动性受到限制。流动性风险是指持有柜台产品的投资者因缺乏交易对手方而无法达成卖出意愿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5)合规风险。柜台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参与柜台业务的特定投资者反洗钱和隔离墙等方面的风险。
12. 场外衍生品风险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场外衍生品具有高杠杆性等特征,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较高的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私募基金所投资衍生品合约挂钩标的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13. 跨境收益互换的特殊风险
若基金参与跨境收益互换,将可能面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同时,收益互换的方式可能间接增加基金的杠杆比例,收益互换交易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的特征,在提供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杠杆带来的风险。
此外,若基金通过收益互换间接投资于境内外二级市场股票,境外市场股票可能不设涨跌幅限制,存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此外,若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收益以外汇形式体现,受人民币与外汇间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本基金存续期间内出现人民币汇率较大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同时,境内外市场交易日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标的止损无法操作的风险。
3、更新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更新后表述为:
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
序号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一 | 投资范围 |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包括网上、网下定增及网上、网下新股申购)、期权、债券、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及其它金融产品; (2)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 (3)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挂牌交易的期货、期权产品及其它金融产品; (4) 融资融券; (5)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以及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场外期权】; (6) 银行存款、现金; (7)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投资限制 | 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以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公司股票总股本的5%; 4.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100%(非轧差计算,即以绝对值计算); 5.期货账户保证金占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0%; 6.本基金投资于所有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二、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21日就合同变更事项与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征得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我公司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知晓本合同变更事项。
三、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18年10月16日生效。我公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通知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