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贝探索投资基金合同补充说明 -国际云顶yd4008
time:2015-12-21 pv:1404次 author:
拾贝探索投资基金合同补充说明
拾贝探索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3月12日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由于本基金中合同中第二十一节“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中第(四)条并未对基金份额转让的具体程序与细则作出明确规定,为更好地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本公司现将补充转让条款的如下细节:
一、基金份额转让的报备
(一)基金投资者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若基金投资者和受让方未对转让事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报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持有人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二)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由于本次转让可能导致基金人数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三)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基金投资者与受让方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
二、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一) 基金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管理人接受转让方与受让方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4、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申请文件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份额转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对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文件完成形式审查,即有充分理由信赖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的真实性。若因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自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拥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特此说明。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12月21日